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程序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和相关部门的证明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经社区居委会审查,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入证明
    (1)在职人员的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签字。
    (2)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4)领取各种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人员需提交补偿凭证及复印件。
    (5)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6)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
    (1)在劳动就业年龄    (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    (求职)状况证明。
    (2)在职在介绍机构、人才交流中心存档人员,需提供该部门出具的证明、职业介绍的证明。
    (3)原劳动服务    (联社)等小集体企业的人员需提交企业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
    (4)与所在企业签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人员,提供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6)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7)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或者离婚判决    (调解)书。
    (8)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审核。
    1.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要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困难程度、经济收入、家庭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完成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审查,召开民主评议会进行民主评议,初审确定后,张榜公示,即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情况及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2.审核。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走访调查核实,召开评审会进行评议,在《审批表》中填写“补助金额及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核结果张榜公示,经公示若无异议,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原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对有疑问的人员要重新组织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知社区居委会告知申请人。
    三、汇总结果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城市贫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程序

  1. 城市贫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

  1尿毒症;2恶性肿瘤;3急性心肌梗塞;4急性脑中风;5重症肝炎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7苯丙酮尿症    (PKU);9高血压Ⅲ级    (高危);10心肌病;11肝硬化失代偿期;12糖尿病    (需胰岛素维持);13器官移植后排异治疗;14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15脊髓损伤合并截瘫;16系统性红斑狼疮;17精神分裂症。

  1. 不属于城市贫困居民大病求助范围

    1. 打架斗殴致伤就医的;2、交通事故致伤就医的;

         3、服毒自杀抢救医疗费用;4、酗酒伤害抢救医疗费用。
    三、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医疗救助由申请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阳泉市城区城市贫困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实事求是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申请救助对象身份证、户口簿    (原件、复印件);
    (2)《阳泉市城区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正式医疗收费票据、处方及病历材料;    (以本年度医疗票据为准)
    (4)卫生部门出具的重病病种鉴定证明;
    (5)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
    (6)停产等特困企业无力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出具未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证明;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证明和就业情况证明、企业停产证明;
    (8)在失业保险期内的城市低保对象同时应提供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    (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等待遇证明》等;
    (9)区民政部门认为应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后,首先应验收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单据是否齐全、真实,要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困难程度、疾病种类、患病程度、治疗费用、工作单位、是否参加医疗保险、大病互助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完成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审查,召开民主评议会进行民主评议,初审确定后,张榜公示,即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情况及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3、审核。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走访调查核实,同时核实申请人本年度内患大病的医疗费报销单据,计算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数额后,按“城区城市贫困居民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条件和标准”,在《审批表》中填写“建议救助金额和救助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核结果张榜公示,经公示若无异议,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原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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