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领取《就业失业证》的办法

        

领取《就业失业证》的办法


    一、发放对象

  1、非农业户口,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包括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各类院校毕业生、未

  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新成长劳动力;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2、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二、发放程序

  (一)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各类院校毕业生、未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新成长劳动力,持下列证件到区劳动保障站或城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申请并填写《城区求职人员登记表》,符合条件的发给《就业失业证》。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2、户口所在社区出具的证明及复印件三份。风细雨
    3、五寸免冠照片5张。
    4、工本费10元。
   (二)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持下列证件到社区劳动保障站或城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并填写《城区求职人员登记表》,符合条件的,发给《就业失业证》。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2、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失业保险手册》及复印件三份。
    3、五寸免冠照片5张。
    4、工本费10元。

  (三)有就业要求的其他城镇劳动者,持下列证件到社区劳动保障站或城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填写《山西省劳动者求职登记表》,符合条件的,发给《就业失业证》。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2、户口所在社区出具的证明及复印件三份。
    3、五寸免冠照片5张。
    4、工本费10元。

  (四)进城求职的省内外农村劳动力,持下列证件到社区劳动保障站或城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填写《城区者求职人员登记表》,符合条件的,发给《就业失业证》。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复印件三份。
    3、五寸免冠照片5张。
    4、工本费10元。
  
   三、《就业失业证》的使用

  (一)《就业失业证》是劳动者在山西省境内就业求职的终身记录凭证,是全省通用的合法就业证件。劳动者凭此证享受晋政发[2006]4号文件规定的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办理失业、就业登记;办理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务。

  (二)求职人员无论以何种途径实现就业后,用人单位需持被录用人员的《就业失业证》到城区劳动保障局或城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为其办理用工备案及社会保险等手续,由工作人员在《就业失业证》就业与失业情况栏中进行记载。

  (三)已就业的《就业失业证》人员再次失业的,应及时到城区劳动保障局或其城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进行求职登记,并在《就业失业证》就业与失业情况栏中进行记载。

  (四)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凭此证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在失业期间的其他保险待遇。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

    1、对象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它失业人员。

    2、个人申请

   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需由个人提出申请;

   下岗职工向本企业提出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书面申请;

   失业人员向其人事档案管理单位提出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书面申请。

    3、需提供的资料

   (1)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及人员花名册;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3张1寸免冠近照;

   (3)在中心下岗职工的《下岗待工证》;

   (4)属于失业人员的提供《失业证》;

   (5)属于低保对象的提供享受低保证明;

   (6)属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提供一次性安置证明。

    4、申报审批

各有关单位接到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申请后,要按有关规定在7日内进行严格审核,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天),确认符合条件的,携带以上资料,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申报。经办机构接到申报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并下发《再就业优惠证》。

    5、其它事项

   (1)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简称为“4050”人员),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标志。

   (2)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在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间,仍未再就业并达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可凭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企业出具的尚未再就业的证明,到发证机关申请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3)在本《细则》下发前,已领取《山西省再就业优惠证》且享受优惠政策期限未满的人员,按规定程序,持原《山西省再就业优惠证》换领新的《再就业优惠证》。

   (4)《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市(地)代码为1位英文字母,县(区)代码为2位阿拉伯数字,发放数量为六位阿拉伯数字,人员分类为: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A;

   国有企业失业职工为B;

   国有破产企业待安置人员为C;

   享受城市低保并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为D。

   阳泉市市本级C·00,城区C·01,矿区C·02,郊区C·03,平定县C·04,盂县C·05。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办理各种证件和税费减免程序

   1、对象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

   2、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首先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2)办理营业执照需提供以下资料:

   A 《再就业优惠证》;

   B 本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C 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D 经营场所证明;

   E 如所从事行业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在登记前取得行业许可证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明(如从事餐饮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合格证)。

   (3)申报审批:申请人携带以上资料向阳泉市行政审批中心劳动保障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发给营业执照。

   3、办理税务登记和减免税手续
   (1)申请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要在三十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同时办理减免税手续。

   (2)办理税务登记和减免税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A 营业执照副本;

   B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C 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属于租赁场地的要持租赁合同;

   D 合伙经营的,提供合伙人居民身份证及合伙经营者家庭住址;

   E 税务登记表和减免税申请表(属于享受提高税收定额起征点优惠政策的还需提供本人定额申报申请)。

   (3)申报审批:申请人携带以上资料向分中心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者从接到申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税务登记及减免税手续。

   4、其它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经营的可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2)上述人员除享受工商税务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A 民政部门免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B 公安部门免收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C 烟草部门免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D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免收城建占道费;

   E 卫生部门免收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

   F 其它部门收取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G 省市规定的其它免费项目。

   (三)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审核认定和税收减免程序

   1、对象

   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办服务型企业。

   2、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减免税申请表》;
   (9)《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10)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3、申报审批

   申请人携带以上资料向分中心申报,分中心接到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申请认定和减免税手续。

   (四)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的审核认定和税收减免程序

   1、对象

   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现有服务型企业。

   2、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减免税申请表》;

   (9)《现有服务性(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10)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3、申报审批

   申请人携带以上资料向分中心申报,分中心接到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认定和减免税手续。

   (五)经济实体的审核认定和税收减免程序

   1、对象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简称“经济实体”)。

   2、需提供的资料

   (1)全部职工花名册及所招用原国有企业富余人员花名册;

   (2)经济实体与所招用原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签定的,并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

   (3)所招用富余人员与原国有企业富余人员解除和变更劳动关系的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5)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6)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7)《“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8)《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9)《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10)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申报审批

   申请人携带以上资料向分中心申报,分中心接到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认定和减免税手续。

   (六)小额贷款

   1、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地、能自筹一定比例的开办资金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可申请小额贷款。

   2、需提供的资料

   (1)《再就业优惠证》;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合伙经营的需提供合伙经营协议(合同)及合伙人身份证明;

   (4)还贷计划;

   (5)场地与自筹资金证明;

   (6)项目可行性报告;

   (7)本人书面申请及社区推荐意见;

   (8)分中心要求的其它材料。

   3、申报审批

   申请人携带以上资料向分中心申报,分中心接到申报资料后,要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听取申请人汇报,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进行实地考查,在此基础上办理担保贷款手续。贷款担保按《阳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执行。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贴息,其它项目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经批准,从政府就业基金中补助,需要展期的,要提前一个月向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可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

   (七)社会保险补贴

   1、对象

   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即“4050”人员的企业(单位)。

   2、需提供的资料

   (1)由企业(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书面申请;

   (2)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审核证明》或《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国企“4050”人员享受社保补贴审核证明》;

   (3)被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4)《再就业优惠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5)经劳动保障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副本;

   (6)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为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缴费明细账;

   (7)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3、申报审批

   申请人携带以上资料向分中心申报,分中心接到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后,在规定期限内拨付到位。

   4、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季度拨付到用人单位。对于一些先缴费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批准对补贴部分,企业可缓缴。季度终了可从就业基金中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

   (八)岗位补贴和安置费

   1、岗位补贴

   (1)对象:安置“4050”人员的单位和个人;

   (2)需提供的资料。

   A 用人单位提交的书面补贴申请;

   B 劳动部门出具的《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岗位补贴审核证明》;

   C 被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D 《再就业优惠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E 劳动合同副本。

   (3)申报审批:初次申报时,申请人携带以上资料向分中心申报,分中心接到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拨付到位;转入正常后,每月只需提供人员变更花名表即可。在保洁、保绿、保安等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岗位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2、安置费

   (1)对象:各类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或单位。

   (2)需提供的资料

   A 由用人单位(企业)提交的书面补贴申请;

   B 《企业(单位)招用“4050”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审核证明》;

   C 吸纳“4050”人员花名册;

   D 《再就业优惠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E 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副本。

   (3)申报审批:申请人携带以上资料向分中心申报,分中心接到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拨付到位。

   (九)自谋职业补贴

   1、对象

   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取得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需提供的资料

   (1)本人提交的书面补贴申请;

   (2)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再就业优惠证》;

   (4)由企业出具的尚未再就业证明。

   3、申报审批

   申请人携带以上资料向分中心申报,分中心接到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拨付到位。

   (十)再就业培训补贴

   1、对象

   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

   2、需提供的资料

   (1)由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交的资金补贴申请;

   (2)培训鉴定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3)下岗失业人员的《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4)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并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

   3、申报审批

   申请人携带以上资料向分中心申报,分中心接到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拨付到位。

   (十一)职业介绍补贴

   1、对象

   对城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劳务输出、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就业服务的机构。

   2、需提供的资料

   (1)由职业介绍机构提交的书面补贴申请;

   (2)介绍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3)职业介绍推荐证明;

   (4)被介绍人员的《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5)下岗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合同书副本;

   3、申报审批

   申请人携带以上资料向分中心申报,分中心接到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拨付到位。

   (十二)其它补贴

   对符合《实施办法》中享受就业基金补助条件的县(区)和困难企业的补贴,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管理与服务

   (一)建立“一站式”服务制度。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享受优惠政策的报批事项均在一个大厅、一个窗口办理,市直在阳泉市行政审批中心劳动保障分中心下岗失业人员服务大厅(简称“服务大厅”)设立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服务窗口(劳动保障局三楼),开辟绿色通道,对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享受优惠政策办理证照、减免税费、资金补助等各项申报审批事项进行“一站式”服务。

   (二)建立审核审批制度。成立“阳泉市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审核小组”,审核小组由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人员组成。审核审批工作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对一般事项,即政策规定明确,申请事项完全符合条件,政策规定必办的事项可经审核小组审核后由经办机构审批。对较大事项,即需经过各主管职能部门领导批准、集体研究的事项,由经办机构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后,由相关部门委派的人员将有关资料带回单位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手续,并将批件交回服务大厅,由服务大厅向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对重要事项,即政策性和程序性的调整修改事项、有异议的事项、较大资金使用和预算外支出事项及经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其它事项,由审核小组审核,经办机构提出,报再就业领导组办公室讨论决定。对重大事项,提请市再就业工作领导组或市委、市政府决定。

   对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各种手续,按规定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及各项行政性收费项目,持《再就业优惠证》自然减免,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对上述不符合条件不予审批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审批的事项,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建立审批承诺制度。对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办理各项申报审批手续,在符合规定条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均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申请人从送达申请报告之日起,一般事项不超过七天、由主管机关组织审批的事项一般不超过十天、再就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决定的事项一般不超过十五天。服务大厅接收申报时要以书面形式向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公开承诺。

   (四)建立信息管理制度。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信息库,对下岗失业人员定期普查登记,建立常规登记制度及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台账,通过建卡造册,定期复核和定期上报等方式,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市再就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组织各相关部门定期对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对好的表扬,差的通报批评,形成全社会都关心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建立举报制度,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要通过张榜公示等形式及时向群众公开,并设立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举报电话(2034234),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积极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对一些不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或在落实过程中故意刁难推诿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员责任,并在全市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罚。

 

   三、措施及要求

 

   (一)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围绕贯彻落实好我市《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精神和具体要求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要按行政审批的要求,及时给分中心提供相关的申报审批表。对涉及本部门优惠政策落实问题,要不折不扣地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选拔作风正派、熟悉政策、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审核小组,负责初审工作,并保证人员相对稳定,如要更换需事先报告。分中心办公人员要带着感情,满腔热情地做好接待和服务工作,要密切与下岗失业人员的联系,倾听他们的呼声,关心他们的疾苦,了解他们的状况,要把服务好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工作的宗旨。市再就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按照行风评议的要求,对各相关单位和分中心工作进行检查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公开通报。

   四、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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