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站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证程序

     

 

上站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证程序

    一、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女方户籍在本街道的夫妻,持夫妇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女方户口卡、两张二寸合影到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女方必须到社区),开具婚育状况证明(在本街道挂户的外街道居民持本单位或居住地社区证明到户口所在社区换取)到街道服务大厅办理。孩子出生后,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注册。


    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持一孩生育服务证或收养证、只生一孩志愿表一式三份、社区证明(生育一年以上)到单位或街道服务大厅办理。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程序:1、发放:拟离开城区赴异地(本市的矿区、郊区除外)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生活的18—49周岁成年育龄人员,持居民身份证、社区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到街道服务大厅办理。2、查验: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现居住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做详细记录,加盖查验机关印章,注明查验日期。3、补办和发放临时婚育证明:现居住地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全国统一格式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应当要求其补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为其发放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⑴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⑵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居住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⑶已采取绝育措施。


    四、再生育申报程序
    再生育申报时间:每月18日。符合《条例》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生育条件,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事处审查后张榜公示并上报区人口计生局。
申报资料要求: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4)社区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5)《生育服务证》(再婚夫妻女方未生育过的除外);(6)夫妻双方近期合影2寸免冠照片4张;(7)第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⑻申请人填写并逐级上报的再生育审批表一式四份。
再婚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双方或一方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等。
有特殊情况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该提供以下资料:
    1、对于迁入我区不足两年的,要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婚育情况证明,以及现居住地及户口所在地的相关证明(要有楼院长及包片计生工作人员的签字);
    2、对于无工作单位的纯居民出具初婚证明要有现居住地及原居住地的初婚证明;
    3、下岗人员要有原单位在职期间的婚育证明,下岗后的证明由所在社区出具(要有楼院长及包片计生工作人员的签字);
    4、再婚审批再生育指标后,间隔一年以上未生育的,单位或社区要出具未生育的证明,办事处进行核实。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山西省《收养一孩》办理程序
    符合《收养法》及《条例》有关规定,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审查后上报城区人口计生局,收养一孩上报时间是单月8日。
申报资料要求:符合收养一孩规定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夫妻双方提出的收养一孩申请;(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4)夫妻双方的户口本;(5)不孕不育的病历及证明(连续三年);(6)由社区或单位出具无子女证明;(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⑻申请人填写并逐级上报的收养审批表一式四份。


    六、病残儿医学鉴定申报程序
    申报时间:每年3月初、9月初。
    申报条件:申报对象应为独生子女;申报对象应为因先天或后天病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过系统治疗后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儿童;申请为病残子女进行医学鉴定的母亲年龄应超过27周岁;户籍所在地阳泉市城区上站范围内的常住人口。
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⑴申请人夫妻双方共同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地社区提出的书面申请一份;⑵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一份;⑶申请人夫妻双方和病残儿的户口簿及其复印件一份;⑷申请人母子(女)近期半身合影横三寸照片三张;⑸病残儿所有诊治病史资料(含影像资料);⑹申请人填写并逐级上报的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⑺申请医学鉴定费用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规定标准执行,在区级审查通过后参加市一级鉴定时由申请人自理;⑻独生子女证。


    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
  1、调查取证
  2、告知权利
  3、做出决定、送达回证
  4、送达决定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做出决定后7日内送达男女双方当事人,并当场宣告。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5、执行决定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做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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